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为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也为了保护驾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其安全技术性能。为了做到这一点,除了对机动车要进行定期检测、维护外,驾驶人经常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查也是非常重要的。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又称为事故隐患车,包括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的机动车。这样的机动车如果上路行驶,容易因为行驶过程中出现机械故障从而引发交通事故,在行驶中出现紧急情况时也可能因为车况问题导致本来可以避免的事故发生,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也可能因此而加重对人身财产的损失破坏程度。因此,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包括检视车辆的制动系统及各部机件连接的紧固情况,检查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等是否清洁,是否有漏水、漏油、漏气、漏电等现象,刹车是否灵敏等。驾驶人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