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就已经推出了第一部有关儿童乘坐机动车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指出:“成人安全带扣和儿童约束系统的带扣不能通用,儿童不应使用成人安全带。这就意味着,在标准实施之后,轿车将被强制安装儿童用安全带或儿童安全座椅。同时,上海、深圳、山东等地均通过地方立法规定,12周岁以下儿童不得乘坐在任何类型汽车的副驾驶位置,4周岁以下儿童乘坐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安全座椅。据此,警方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对未按规定为未成年乘车人配备安全座椅的,均视为一种过错并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当然,该责任毕竟违反的只是安全原则,通常为次要责任,该次要责任并不能免除肇事方的主要责任,更不能成为免除其承担刑事责任的理由。因此,法院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