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以下异地就医情形,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一)长期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半年以上,并办理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因病在异地选定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异地医疗机构)就医。
(二)异地急诊:参保人员在境内异地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或急诊留观。
(三)学生异地就医:在校学生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在异地分校学习、实习期间在异地医疗机构就医。
(四)异地转诊:参保人员经审批后转外地治疗的。
(五)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异地就医情形。
参保人员未经确认的长期异地就医、异地转诊发生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指定慢性病的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35比例支付,相应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