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戒指应属于婚前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结婚戒指是男方婚前购买的,是婚前赠与。一经给付,即为女方的个人财产。除非女方有严重侵害男方或者其近亲属,或者不履行对其的扶养义务,或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男方不可以撤销结婚戒指的赠与。 另外,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婚后结婚戒指仅归女方个人使用,是女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应该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如此类推,女方的其他首饰等也是个人财产。
二、结婚戒指应当考虑作为“彩礼”的性质 也有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归为“彩礼”来考虑,按“彩礼”的规定来进行分割。彩礼是我国延续前年的婚嫁习俗,但是因为彩礼有时候是男方迫不得已给付,且可能涉及金额巨大,所以我国法律有特地规定其返还情形。按照相关规定,如果双方仅仅是已经登记结婚,但实际并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彩礼是婚前给付且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可以判决返还。但是,如果已经结婚一年以上的,通常不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