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一家私立医院上班,只签了入职申请表,没有签具体的合同。当时入职的时候口头承诺是5年服务期,前两年的话每个月在工资里面扣500块钱,他帮我预留起来,等我干满5年之后再给我。但是因为经营不善,一直在裁检人员。一直在裁减人员。科室里本来有三个人,后来只剩下了我一个。而且没有假期。工作量也提升了。虽然医保停了之后,放到个人工作量上不算少。我已经跟他尝试沟通了一下薪水,但是无果。请问律师当时的口头承诺算吗?具备法律效益吗?我这种行为算违约吗。我这种行为算违约吗?因为没有签具体的合同,只有一份入职申请表。但是医院的经营情况发生了改变,我个人的工作量也是改变了。
[律师回复] 口头承诺如果您也同意,说明当时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那么口头约定也是合同的一种,应当遵守。只有入职申请表,但通过用人单位给您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以及您打卡上班等考勤记录能够证明是劳动关系。只约定服务期没有劳动合同的话,实质上服务期就是劳动合同期限。所谓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对其为您出资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福利待遇的服务期限,是您接受用人单位这种福利待遇或者培训而向用人单位做出的一种承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期限。但是,对于您介绍的有关你们双方有关服务期口头约定的事项,要有相关证据证明,法律规定违约金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培训的费用。此外,服务期的约定情况,不影响您正常的工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