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后2个月之内换押这意味着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司法程序中的法院换押环节并未设定确切的时间限制,这也就直接导致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办案机构、受案机构以及看守所等相关部门对于换押时限的理解和认定存在着较大差异。例如,当检察机关接收到侦查机关移交的审查起诉案件资料之后,他们通常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自人民检察院接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侦查机关随案附带的换押证与告知书一并送至看守所进行换押,如此做法既有利于节约时间、人力资源及诉讼成本,又能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若侦查机关在逮捕后的第二个月的最后一天才将案件移交给检察机关,而检察机关未能在当日完成换押手续,那么便可能引发超期羁押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犯,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人犯,递次移送交接,均应办理换押手续,书面通知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