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内产生的借款,若经由夫妻双方面签字或其中一方在事后承认该笔债务并达成共识,此种情况下所负担之债务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若某一方以其个人名义进行的借款行为,数已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则一般将此类债务判定为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和决定而产生的。
另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有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债权人以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理由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