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和审判书的区别
[律师回复] 解析:
1.处理纷争的方法存在差异。民事调解书所表达的,恰恰是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通过调解方式,实现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合法地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相比之下,民事判决书反映的则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判决这一法律手段,解决纷争的全貌。
2.反映的意愿截然不同。民事调解书在合法性得到保障的基础上,主要呈现出双方当事人在正义与公平的指引下,所形成的共同意志。它既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结果的明确认可,也是对社会公正合理价值观念的精确表达。
然而,民事判决书的主旨是体现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意志,也即是国家公权力对于社会纷争问题,以立法为基石,运用司法权力加以解决的意志体现。
3.生效的时限差异显著。一旦民事调解书经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便具备法律约束力;然而,对于第一审民事判决书而言,其法律效力需等待上诉期限届满,且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情况下才能正式生效。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