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不可约定专利无效时予以退还
[律师回复] 专利转让交易里,双方完全可以提前约定如果后续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转让方需要向受让方返还相应比例或全部转让费,这类条款本身具备完整的法律效力,完全得到现行法律的认可。
民事交易里的自愿原则是民法典明确划定的核心规则,只要是交易双方基于真实意愿协商敲定的条款内容,没有被外力胁迫或基于重大误解作出,就具备法律层面的正当性。大家在拟定这类条款时,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明确返还的具体比例、触发条件的时间节点,不用刻意套用通用模板,贴合自身交易场景的细节约定反而更能减少后续纠纷。
这类约定不能突破法律划出的刚性红线,要是条款内容里夹带了欺诈隐瞒专利真实状态的内容,或是双方恶意串通借着这类约定转移资产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对应的条款部分会直接被认定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按照专利法的相关规则,正常情况下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决定,不会对之前已经履行完毕的转让合同产生回溯否定的效力,但只要交易双方作出了这类特殊的另行约定,就属于合法的例外情形,双方都要严格遵守敲定的条款内容,任何一方事后反悔提出不执行约定的主张,都不会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