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约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违背专属管辖有效吗
[律师回复]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如果双方约定了仲裁条款,那么这通常可以对抗法院的专属管辖。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属于不能仲裁的范围,如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等。因此,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包含仲裁条款时,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争议,而这通常可以排除法院对这一类争议的专属管辖权。
具体到实践中的案例,如在《青岛向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市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当合同中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时,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应被驳回,因为双方已自愿选择了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这意味着,即便工程款纠纷案件属于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但既然双方已有仲裁协议,法院便无权管辖此类案件。
因此,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这可以有效对抗法院的专属管辖,且当事人应遵守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