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男方,苍南矾山人,跟女方从22年办理的结婚证,但因为我都在龙港上班,跟女方同居时间很少,一个星期也就回一次家,因为性格不合,然后因为女方不愿意生孩子,从25分居闹离婚,到今天办理的离婚登记申请,我心里不甘心,花了彩礼跟三金结的婚,现在想质询一下打官司能否要回一部分彩礼跟三金。女方是二婚,带着一个男孩。
[律师回复] 法院判例参考(浙江及周边)
· 婚后共同生活不足一年:嘉兴案例,结婚9个月后分居,法院判决返还32万彩礼中的13万(约40%),三金归女方。
· 婚后短暂共同生活(3个月):温州案例,结婚3个月协议离婚,法院判决返还80万彩礼中的60万(约75%)。
· “二婚带娃”+短暂同居:河南案例,男方初婚,女方二婚带娃,同居3个月后离婚,法院调解返还7.5万及全部三金(彩礼约13-19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