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房地产登记是否存在时效
[律师回复] (一)若因行政机关违法作出房地产登记,当事人要直接向法院起诉撤销,需留意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要是涉及不动产,要注意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能超过二十年,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
(二)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主张撤销时,因欺诈、胁迫等原因的,当事人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受胁迫的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同时,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就会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