烂尾集体断贷多久还完钱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十一条规定,遵循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精神,当卖方延迟交房或买方拖延付款时,经过合法的催告程序之后,如仍然未能于三个月内予以履行的话,则享有法定的解除合同权利的一方有权决定解除该份合同,然而如果当事人双方另行作出了其他的约定,则应当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执行。若法律并无对此事项做出明确规定或是当事人双方也未对此作出具体约定的情况下,那么在经过对方进行催告之后,解除合同权利的行使期限则可设定为三个月。倘若对方并未进行催告,那么依照法定权利与义务,解除权仅从当事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计算,一年之内都可以行使。超过这个期限不行使解除权,解除权即行消灭。再者,《特别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其自身原因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是被宣告撤销,亦或是被解除之后,导致了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实际上已无法得到实现,在此种情形下,当事人主张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要求应当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二十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