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厅,游戏厅涉嫌开设赌场
[律师回复] 游戏厅是否涉嫌开设赌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开设赌场的情形
如果游戏厅提供的是普通的电子娱乐游戏,仅用于玩家单纯的消遣娱乐,并且不涉及以现金、有价证券等作为奖品进行赌博性质的活动,那么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开设赌场。例如一些常见的抓娃娃机、投篮机、跳舞机等游戏设备,玩家投入游戏币进行游玩,获得的只是游戏体验和可能的一些小礼品,这种正常的娱乐经营活动是合法的。
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行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 游戏设备性质 :
- 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机器,像具有押分、退分、上分、加分、返分、退币、退钢珠、充值、返现等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如那种所谓的“老虎机”“捕鱼机”,玩家通过投入现金或筹码后,根据机器的运行结果获得相应分数或其他形式代币,可兑换现金或贵重物品,这种就具有明显的赌博性质。
- 即使游戏厅声称部分设备是娱乐性质,但实际上存在通过技术手段操控设备输赢概率,使其偏向以赌博为获利方式,也可能被认定为使用赌博设备。
2. 经营行为模式 :
- 以现金、贵重物品等作为游戏的奖品吸引玩家,并且允许玩家将获得的分数或游戏币直接兑换成现金,或者以回购玩家赢得的奖品等变相方式给予现金回报,这就属于典型的赌博经营模式。
- 为参赌人员组织、招引客源,例如提供食宿、交通工具等便利条件吸引人员前来参与赌博游戏,或者通过网络、线下传单等方式大肆宣传赌博活动等行为,也符合开设赌场行为的特征。
3. 牟利情况 :游戏厅营利主要来源于玩家在赌博过程中的投入,而非正常的游戏设备销售、维修、场地租赁等合理经营收入,这种明显以赌博获利为目的的经营,就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
涉嫌开设赌场一般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公安机关认定游戏厅涉嫌开设赌场而立案侦查,相关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