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指定居所怎么才能放我
[律师回复] 解析: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在实质意义上处于同一地位,它们均属于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规定的强制性措施之一。在这两种情况下,一旦期限届满且逮捕标准未能满足(包括证据不足或缺乏有力的单一证据支持、证据链条未完全完善),那么公安机关便有权撤销这一强制措施。
然而,如果出现新的确凿证据证明该案件仍然处于侦查阶段,例如涉案人员归案,那么公安机关理论上是可以继续强制执行相关措施,诸如实施拘留、取保候审等,直至案件调查取得最终胜利。
值得注意的是,监视居住的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
同时,作为检察机构的代表,人民检察院将有权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策及执行过程进行仔细审核,确保其合法合规。监视居住应主要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的住所内展开;若无固有住处可用,可以考虑在指定居所执行。针对那些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恐怖主义活动以及特别严重贿赂犯罪的案件,即便在家属住处执行可能会影响到正常的侦查作业,但在得到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许可之后,仍可在指定居所执行。但需要指出的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不应该发生在羁押场所或专门的办案地点。当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事宜发生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在执行完毕后的24小时之内,向被监视居住者的家属宣告此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