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询问一下曾用名与现用名的身份证能同时有效吗?同时使用吗,想了解我可以同时使用两张身份证吗?
[律师回复] 1.?法律条文分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这表明身份证是基于公民唯一身份进行登记的。
- 第十一条规定,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当姓名变更,也就是从曾用名改为现用名后,需要换领新的身份证,交回原证。
2.?能否同时使用分析
- 不能同时有效和使用:一旦你更改了姓名,办理了新的身份证,旧的以曾用名登记的身份证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再继续使用。身份证是用于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每个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拥有一个有效的身份证来代表其身份。如果同时使用两张身份证,可能会带来诸多问题,比如在金融、出行、政务办理等各类活动中,身份信息的不一致可能导致办事受阻,也可能引发身份识别混乱,甚至可能涉嫌违法。例如在银行开户,银行依据规定只能接受有效的现用名身份证进行身份验证,如果使用曾用名身份证,银行无法准确确认你的真实身份,业务无法办理。而且,故意使用失效的身份证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相关规定,面临相应处罚。
3.?法律建议
- 当你完成姓名变更并取得以现用名登记的新身份证后,务必妥善保管好新身份证,并及时将旧的曾用名身份证交回公安机关。在各类活动中,始终使用现用名的有效身份证来证明自己的身份,避免因错误使用已失效的曾用名身份证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法律风险。如果因特殊情况,如涉及旧证件相关的历史事务处理等,对曾用名信息有需求,可以向相关部门或机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用名证明,来辅助说明身份的连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