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释人员救济问题
[律师回复] 一、刑释人员救济的相关规定
政府的安置帮助责任
对于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有责任帮助其安置生活。这体现了政府在刑释人员回归社会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旨在让他们能够顺利融入社会,重新开始生活。例如,可能会在就业信息提供、住房安排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和指导,虽然并没有明确统一的全国性的“补助金”发放规定,但这种安置帮助是多方面的12345 ]。
特殊情况下的救济
当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时,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这种救济可以说是一种兜底性的保障措施,确保这些处于困境的刑释人员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救济形式可能包括纳入低保、给予临时救助金等,但具体的实施方式可能因地区经济水平、政策细则不同而存在差异1234 ]。
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
刑满释放人员有权利申请救助金,并有权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例如,如果刑满释放人员在服刑、劳教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或恢复失业保险待遇;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1234 ]。
二、刑释人员可能面临的社会歧视及应对
社会歧视现状
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刑释人员可能会面临一定程度的社会歧视,这种歧视可能来自社会各个方面,比如就业时用人单位的歧视,在社区生活中邻里的异样眼光等。这对刑释人员重新融入社会造成了很大的阻碍,使他们在生活、心理等方面承受着较大的压力。
应对歧视的相关举措
从政策层面来看,国家倡导社会各界及安置单位不得歧视刑释人员,在就业、就学、晋级、评奖等方面应当与其他公民同等对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司法行政、劳动、人事、民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为其生活、劳动和接受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这旨在从多方面保障刑释人员的权益,减少社会歧视,帮助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