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阶段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包括哪些情形
[律师回复] (一)确保自身债权合法确定且已进入执行程序,即通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二)确认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的情况,也就是债务人没有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且这种行为影响到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三)要明确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未到期则不能行使代位权。
(四)该债权不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像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等权利不能代位行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