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是怎样的?
1、规范的目的不同。
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民事权利的限制,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保证期间的设定基于保证制度中平衡当事人利益的考虑,避免债权人因怠于行使权利而加大保证人的风险。
规范的性质不同双方的区别在于,诉讼时效属法定期间,保证期间属约定期间。
2、起算点不同。
诉讼时效起算点为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而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开始起算。
3、法律效力不同。
......
一、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的区别是什么?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关系到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时由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法律后果。”说明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保证期间经过,引起的后果就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永久性消灭。只有保证期间未经过,才有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适用的必要,如果保证期间经过了,保证责任就不存在,其诉讼时效期间也就不存在。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它是权利人在实体权利受到损害时请求司法保护的期间,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为诉讼中的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消灭的是权利人的胜诉权,而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仍然存在。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定的,不能由当事人约定。因而,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
二、双方签署担保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
债权人在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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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问保证期间如何约定担保期限
有关保证期间如何约定担保期限,根据相关知识可知,保证合同的签订遵循的是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是说,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的约定合同内容,包括保证时间等条款。因此保证合同的保证时间首先遵循的是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二、保证责任的承担
保证贷款指贷款人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按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保证人为借款提供的贷款担保为不可撤销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也就是指贷款合同内规定的贷款本息和由贷款合同引起的相关费用。保证人还必须承担由贷款合同引发的所有连带民事责任。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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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即指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具体说就是,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将不予保护。
保证期间属于民法理论中的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权利人享有某项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经过,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他来自于实体法,消灭的是实体上的权利。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1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
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不同,具体表现为:
1、结果不同。权利人超过保证期间诉请权利的,法律对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不予保护,即,义务人因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力而免责,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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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吗?
保证期间也不是除斥期间,理由如下:
1、保证期间首先允许约定,而除斥期间为法定期间,只有解除权可以约定除斥期间(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2、保证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债权。而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形成权。
3、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保证人若无抗辩权的行使,保证期间功成身退,诉讼时效期间取而代之。除斥期间不存在这个现象。
4、保证期间的起算点的确定如同上述,除斥期间的起算点则比较复杂。我国合同法规定,在可撤销的合同场合,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起算(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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