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案件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条件,是胜诉的关键。证据有很多类型,由主要证据也有辅助证据。在证据分类中,有一种辅助性的证据叫做补强证据,它出现的主要目的是用来佐证主要证据的准确性,增强或保证主要证据的证明力。那么,在我国的法律上补强证据规则是什么?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进行对补强证据规则的理解。
补强证据(corroboration)在英文中的意思是“确证、证实、进一步的证据”,是指某一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但没有完全的证据能力,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亦称“佐证”, 它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但可用来证明主要证据的可靠性,增强或保证主要证据的证明力,担保主要证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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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作为侦查、审理、定罪、审判过程中最关键的一环,可以说是司法诉讼的核心,关于证据的取得、鉴证、采信、使用等相关法律都明确了具体的规定和规则,遵循既有的法定规则才能保证证据的充分、真实、合理、有效,才能让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和效果,那么,证据规则的意义应如何理解呢?
根据《证据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它包含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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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有哪些?也就是说有哪些东西属于证据。关于证据就是说能够证明某个事实,例如谁杀人了,用的刀,这把刀就是证物,因为刀上面肯定有行凶者的指纹和一些生物信息,能够从技术手段得到相关的结果。证据的种类在我国是分为三种的,一种是行政诉讼证据和民事诉讼证据,另外一种是刑事诉讼证据,今天小编为大家收集了相关知识。
一、证据的法定种类—行政诉讼证据种类:
1、 书证
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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