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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

2023-09-04已帮助42245人
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把某项物品质押给他人,那么获得该物品的行为人就拥有质押权,不过我们要注意,质押权是有相应期限的,那么具体来讲大家对质押权了解多少呢?下面律图小编来为大家讲解质押权的知识。
01

质押权是什么意思

在现实生活中,借贷关系越来越频繁,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往往需要质押或抵押之类的担保,来迫使债务人履行承诺,那么什么是押权

质押权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质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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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质押权取得

在生活中,也许会遇上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又或者第三人将其指定的财产交给债权人占有;而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那么质押权取得的条件是什么?

含义: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质押权的善意取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转质权人是指因转质而取得质权的人。适用善意取得,但是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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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期限

我们知道,质押和是常见的债务担保方式,从法律的专业角度来说有抵押权和质权,人们为了区分抵押权和质权,大家习惯叫质权为质押权,大家对于质押合同签订时,是否要约定质押权期限的问题都有所疑惑,下面小编将为您介绍质押权期限的问题。

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债权人成为质权人,对出质的财产享有质权。担保法规定,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只要主债权存在,质权也同时存在。因此,质押合同不需要约定质押期限。

质押权是属于物权的范畴,本身并无时间限制,质权从质押物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质押物的担保期限,在超过担保期限或担保债权已消灭的情况下,质押担保解除,质押人可以要求质押权人归还质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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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生效

生效要件是什么意思?从字面意思来讲,就是生效的必要条件,具体就是说,已经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够产生法律的效力。那么,关于质押权的生效要件,我们就比较容易理解了,今天小编就为你介绍一下质押权生效要件是什么?

根据《担保法》和《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不同的权利质权设定和生效要件是:

(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不能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公司债券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也不能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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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转让

在日常生活中,一般去典当行的都是去抵押借款,但是除了抵押以外,典当行也涉足质押贷款,抵押与质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很多人对抵押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对质押却一知半解,接下来律图为你详细了解下质押权转让有哪些内容。

质押主要指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移交给收债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借取债务的担保物品,如果欠债一方不履行债务,收债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主债权转让后质押权转让协议才会有效。

一、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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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人

说到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吧。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抵质押权人也是不同的两种情况产生的,那么,大家知道他们之间的区别都有哪些吗?

一、质押权人是什么?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权利证书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权利证书所代表的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权利证书兑现成价款,并就该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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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的诉讼时效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中尚未明确规定质押权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理论上应为请求权,而在性质上质押权应属于支配权。那么,质押权是否也应适用诉讼时效呢?

我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依据这一规定,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主债务,也可以通过实现抵押权来满足其债权,但如果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导致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不仅债权受到诉讼时效的影响,抵押权的行使也受到诉讼时效的影响。这一规则能够避免因抵押权人长期不行使抵押权而妨碍抵押财产的流转,有利于法律关系的尽早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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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的成立和设立的区别

在担保或者是抵押合同中,质押权的成立时非常关键的一步,但是很多时候都会将质押权的成立与设立造成混淆,那么,质押权的成立和设立的区别是什么呢?

质权的设立质权属于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债务,设立质权应当订立质权合同并采用书面形式。设立质权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如果未订立质押合同,但质物已交付给质权。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以字画出质设定的质权,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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