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还是逃逸致人死亡
今年8月,周某酒后无证驾驶轿车行至方城县一公路时,与同向李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导致电动车受损、李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周某驾车逃离现场,张某等二人听到响声后出来查看,发现李某已躺在地上不能动弹,便分别打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医院急救人员及时将李某送往医院救治,但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法医对李某尸体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李某系创伤性休克死亡。针对此案,应认定周某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还是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解答: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其理由是: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但逃逸与重伤、死亡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发生交通肇事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事故中的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这两者区别的关键点在于逃逸行为与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本案中,认定周某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还是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行为,关键在于死亡结果的发生与逃逸行为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
在司法实践中,要查明行为人的逃逸与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在肇事后逃逸并且发生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应根据肇事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如距离医院的远近、医疗水平、条件等)以及伤害的程度等,认真分析如果行为人及时进行了施救,是否可能避免死亡。如果肇事后,被害人受了十分严重的致命伤,虽然立即进行了抢救,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或者虽然送到医院人还活着,但很快就死亡,经医院证明,该人的生命是根本无法挽救的,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即使是行为人在肇事后逃逸了,也不能按照逃逸致人死亡进行定罪量刑,应按照交通肇事逃逸定罪量刑。
结合本案,第一,周某在事故发生后,立刻逃离了现场,致使受害人没有得到及时救助。但本案中,事故发生后,张某等二人在听到碰撞的响声后立即出来查看并在第一时间报警求助,这期间不存在耽搁救助时间的情形,受害人得到了及时救助。第二,法医尸检结果显示,李某的死亡系创伤性休克死亡,即应是交通肇事的碰撞行为所致。结合上述材料看,李某的死亡是由周某的交通肇事碰撞行为所致,并非是由于周某的逃逸行为致使李某没有得到及时救助、错过救助时间而死亡的。因此,本案应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董补民/何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