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院后父亲在家坐在轮椅上为孙子立了口头遗嘱,把属于他的那份房产以遗嘱的方式,有他孙子来继承,他的口头遗嘱符合口头遗嘱的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先说结论:这份不能认定为有效的口头遗嘱。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138条: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才能立;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一旦危急情况消除,遗嘱人有能力用书面、录音录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直接无效 。
咱们对照案情看:
父亲12月19日住院,12月26日病情好转出院。出院之后在家轮椅上立遗嘱,说明危险已经解除,已经脱离生命危险。
哪怕有两个律师在场见证、签了谈话笔录、免责声明,这个场景根本不属于法律上可以订立口头遗嘱的“危急情况”。
口头遗嘱是紧急救命的备选,不是病情稳定出院后用来订立遗嘱的形式。
这里要区分一个关键点:
虽然有两个律师在场,律师也做了谈话笔录,但是谈话笔录+律师见证,不等于口头遗嘱。
如果父亲当时意识清楚、能够签字,正常应当做成代书遗嘱、打印遗嘱或者录音录像遗嘱,按对应的法定形式来做。现在做成“口头遗嘱”,形式选错了。
另外还有两点风险:
1.?孙子属于受遗赠人,就算遗嘱形式没问题,孙子要在知道受遗赠起60日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过期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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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遗嘱只能处分属于父亲自己那一份房产,不能处置属于母亲的共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