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张清涛律师
张清涛律师
律所: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
高级合伙人
擅长: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劳动工伤
地区: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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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综合专长
1条
33%
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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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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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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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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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同事务(1)
公司经营(1)
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法院判决:违约方可依据合同法第110条行使解除权,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律师价值:张清涛律师认为,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违约方不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合同已经实际终止的情况下,违约方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10条之规定,以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的方式来换取合同继续履行责任的免除。目前房屋一直处于空置状态,损失在不断扩大,那就应当尽快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租赁合同》解除,即便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也比放任房屋空置要好的多。作为守约方,首先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不断扩大,但唐女士对此采取放任态度,扩大部分的损失理应由唐女士自负。
合同事务
原告
上诉人吴X因与被上诉人上海XX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
律师价值:张清涛律师认为,第一,吴某从未参与过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仅仅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这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不相符合的;第二,吴某离职后已将公司所有的证照全部交还给了公司,已不可能再履行任何管理公司的职能了;第三,从法律关系角度分析,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委托关系,受托人也可以随时提出终止委托,这也是委托法律关系的精髓所在;第四,吴某不是公司的股东,她无权要求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这已经超出了公司自治的范畴。
公司经营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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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2,获得由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颁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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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726号
张清涛律师,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士,2009年-2011年度静安区优秀青年律师;2009年度百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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