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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诉李XX、齐XX及追加被告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5)献民初字第799号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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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女,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


被告李XX,男,汉族,1957年2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告齐XX,男,汉族,1998年7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代理人朱XX,献县鑫名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追加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负责人黄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杨X,河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李XX、齐XX及追加被告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XX承担。


审判员 魏XX



书记员 孙XX


  • 2015-04-08
  • 献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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