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女,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
被告李XX,男,汉族,1957年2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告齐XX,男,汉族,1998年7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代理人朱XX,献县鑫名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追加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负责人黄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杨X,河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李XX、齐XX及追加被告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XX承担。
审判员 魏XX
书记员 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