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X,女,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勇,山西XX律师。
被告郭X,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孙X与被告郭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勇、被告郭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X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在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性格原因,加上婚前缺乏了解致经常发生矛盾,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孙X向本院提供收条,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及彩礼返还情况。
被告郭X辩称,原告陈述结婚时间属实,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针对自己的主张,被告郭X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尚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互谅互让,妥善处理问题,婚姻以不离为宜,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孙X与被告郭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本院退还原告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徐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