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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XX与中XX公司、吕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5)沧民终字第471号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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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中基财富XX网点。


负责人:李XX,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XX,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XX,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XX,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XX,农民。


上诉人中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毛XX、吕XX、郭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XX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XX公司撤回上诉确系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XX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中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景岭


审判员  胡希荣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李XX


  • 2015-04-09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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