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杨X,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朱XX,献县乐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XX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4)献民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中国XX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被上诉人李XX各项损失(包括鉴定费)共计95000元。
二、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审诉讼费2456元,由李XX负担;二审诉讼费2456元减半收取1228元,由上诉人中国XX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冉 旭
审判员 高宝光
审判员 纪俊阁
书记员 冯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