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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旌民初字第284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法(专做建设...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杨XX,女。


委托代理人刘法,四川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后原告杨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但在其申请撤诉前,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截至2014年9月25日,其仍未向本院缴纳该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杨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但其申请撤诉行为不因此而免除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用,应向本院依法继续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3057.5元,由原告杨XX负担,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清(开户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德阳XX;账号:20120XXXX64916)。


审判员  李X



书记员  余X


  • 2014-09-25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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