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汤XX,男,199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居民,聋哑人,无业。系死者汤X男之弟。
监护人彭XX,男195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凤阳县人,居民。系原告人汤XX的表兄。(监护人诉讼期间有变更,更为彭XX)
委托代理人吕X,衡阳市南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X,衡阳市南岳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马XX,男,1988年4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绵竹市,汉族,中专文化,自由职业。目前患有重性精神抑郁症状。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岳区看守所。
监护人王XX,女,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竹市人,保险业职员。系马XX之母。
辩护人周玉兰,湖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XX故意杀人罪一案中,原告人汤XX及其监护人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在诉讼中,原告人与被告人双方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协议,并予以刑事谅解,原告人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汤XX撤回附带民事起诉。
审 判 长 袁 旭
人民陪审员 刘华峰
人民陪审员 刘XX
书 记 员 瞿XX
核对人:瞿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