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马XX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4)岳刑初字第27-1号
合同事务
周玉兰律师 在线
湖南恒诚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1494
    服务人数
  • 12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汤XX,男,199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居民,聋哑人,无业。系死者汤X男之弟。

监护人彭XX,男195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凤阳县人,居民。系原告人汤XX的表兄。(监护人诉讼期间有变更,更为彭XX)

委托代理人吕X,衡阳市南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X,衡阳市南岳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马XX,男,1988年4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绵竹市,汉族,中专文化,自由职业。目前患有重性精神抑郁症状。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岳区看守所。

监护人王XX,女,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竹市人,保险业职员。系马XX之母。

辩护人周玉兰,湖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XX故意杀人罪一案中,原告人汤XX及其监护人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在诉讼中,原告人与被告人双方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协议,并予以刑事谅解,原告人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汤XX撤回附带民事起诉。

审 判 长  袁 旭

人民陪审员  刘华峰

人民陪审员  刘XX

书 记 员  瞿XX

核对人:瞿XX

  • 2015-04-20
  •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周玉兰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周玉兰律师
5.0分服务:1494人执业:12年
周玉兰律师
14304201****2674 执业认证
  • 湖南恒诚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 衡阳市蒸湘区船山大道22号星海湾2楼
本人2005年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专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衡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专职律师.衡阳市工会法律服务志愿者.多年法律...
  • 182 1603 5363
  • 18216035363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