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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XX与范XX、中国XX公司、句容市高老庄产品专业合作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镇民终字第94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任慧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句容市高老庄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句容市白兔镇高XX。


法定代表人庄XX,该单位理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XX。


委托代理人任慧,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X,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XX。


委托代理人冯XX,男,1946年5月2日生,汉族,系范XX外公。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XX。


负责人徐XX,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句容市高老庄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与被上诉人蔡XX、范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句容市高老庄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3)句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句容市高老庄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上诉人句容市高老庄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守斌


代理审判员  邰利明


代理审判员  朱XX



书 记 员  任 奕


  • 2014-07-29
  •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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