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句容市高老庄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句容市白兔镇高XX。
法定代表人庄XX,该单位理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XX。
委托代理人任慧,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X,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XX。
委托代理人冯XX,男,1946年5月2日生,汉族,系范XX外公。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XX。
负责人徐XX,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句容市高老庄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与被上诉人蔡XX、范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句容市高老庄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3)句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句容市高老庄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上诉人句容市高老庄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守斌
代理审判员 邰利明
代理审判员 朱XX
书 记 员 任 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