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张XX与王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徒复执字第0024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任慧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执行人张XX,男,汉族,1955年9月生。


委托代理人任慧,江苏XX律师。


被执行人王X,男,汉族,1975年8月生。


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的(2012)徒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下列给付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420元。此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109131.92元,申请执行费1537元。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徒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XX


审判员  李XX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丁XX


  • 2015-07-10
  • 镇江市丹徒区(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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