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XX,男,汉族,1955年9月生。
委托代理人任慧,江苏XX律师。
被执行人王X,男,汉族,1975年8月生。
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的(2012)徒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下列给付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420元。此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109131.92元,申请执行费1537元。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徒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XX
审判员 李XX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