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X。
委托代理人:马家强,湖北XX律师。
被告:徐X。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X与被告徐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X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雷X负担。
审判员 王X
书记员 熊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