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雷X与徐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61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马家强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雷X。


委托代理人:马家强,湖北XX律师。


被告:徐X。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X与被告徐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X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雷X负担。


审判员  王X



书记员  熊X


  • 2015-05-08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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