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X。
委托代理人:马家强,湖北XX律师。
被告:熊X。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X诉被告熊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X于2015年5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25元,保全费人民币2,770元,合计人民币3,695元。由原告代X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董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