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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与邱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圣伦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吴XX,女,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


委托代理人陈圣伦,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邱XX,女,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


原告吴XX诉被告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徐XX、人民陪审员骆建军、人民陪审员雷XX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圣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XX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装修房庢差钱,分别于2012年9月2日、2013年1月10日向原告借150000元、55000元,总计205000元,并承诺不久就归还。但是,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追问借款时,被告拒绝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还借款20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邱XX未答辩。


原告吴XX为证明其诉称的事实,出示证据:借条原件两份,银行转款凭证一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合计205000元的事实。


被告邱XX未出庭质证。


经过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吴XX出示的证据经审查认为具有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装修房庢差钱,分别于2012年9月2日、2013年1月10日向原告借150000元、55000元,总计205000元,该二借条分别载明:“今借到吴XX现金人民币150000元整,大写(壹拾伍万元整)立此为据,用于装修房庢(借期3个月),借款人邱XX,2012.09.02”、“今借到吴XX现金人民币55000.00元整,大写(伍万伍仟元整)立此为据,借款人邱XX,2013.01.10(用于装修房庢)”。15万元通过中国XX行转账支付。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追问借款时,被告拒绝归还。原告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举示的借条原件足以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由于被告未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5000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邱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XX借款20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6元(已减半218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936元,由被告邱XX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款项,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立即迳付原告,本院预收的受理费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 判 长  徐XX


人民陪审员  骆建军


人民陪审员  雷XX



书 记 员  戴XX


  • 2014-06-16
  • 大足区(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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