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女,200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陈某乙,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陈XX父亲。
委托代理人:陈圣伦,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天堂村第九村民小组。
代表人:唐XX,该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天堂村第九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天堂村第九村民小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XX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天堂村第九村民小组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丁 英
书 记 员 邓茹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