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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XX与胡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圣伦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达XX,女,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


委托代理人:王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圣伦,重庆XX律师。


被告:胡XX,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XX与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达XX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胡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达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达XX负担。


审 判 员  刘XX



书 记 员  夏XX


  • 2016-03-23
  • 大足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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