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钟XX与师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0031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鸿鹏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XX,男,1991年5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XX,女,汉族,1954年2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鸿鹏,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师盼继,男,2001年3月7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师发清,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XX、刘X,陕西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马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钟XX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39元,退还上诉人钟XX。


审判长  冯XX


审判员  刘彩虹


审判员  牛 锐



书记员  路 艳



宝塔区人民法院:


你院审理的师盼继与钟XX、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理后裁定发回你院重审,现提出如下问题,望你院重审时予以考虑:


一、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对师盼继的后续治疗费评定为26000元,二审过程中,该所函复本院,认为评定的后续治疗费用略高,且建议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重新确定后续治疗费,据此,被上诉人师盼继的后续治疗费存在评定过高的之情形,导致师盼继的后续治疗费的数额事实不清,故应当对其后续治疗费重新委托鉴定。


二、本案系在二审过程中出现鉴定机构对其所作的鉴定结论予以否定的情形,故不以问题案件对待。



  • 2014-08-25
  •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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