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XX,女,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代理人:王X,安徽XX律师。
被告:安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迟涛,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X,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吕X,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XX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X,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XX与被告安徽XX公司、吕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姜XX负担。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解 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