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男,现住秦皇岛市。
委托代理人李文策,河北XX律师。
被告赵XX,男,现住秦皇岛市。
被告秦皇岛市XX,住所地秦皇岛市。
法定代表人魏X,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与被告赵XX、秦皇岛市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XX
书记员 薛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