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马XX与李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4)泰海民初字第155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志学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马XX。


委托代理人陈志学,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XX,江苏XX律师。


被告李XX。


被告张XX。


原告马XX诉被告李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X委托代理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X、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办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XX诉称,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被告李XX向原告四次借款合计人民币500000元,被告李XX出具借条并口头约定及时偿还,后被告李XX未予清偿;同时,由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故具状诉请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0元。


被告李XX、张XX均未答辩,亦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XX、张XX系夫妻。2012年7月13日被告李XX向原告马XX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马XX拾万元整。当日原告马XX通过泰山XX银行给付人民币96500元。2012年9月12日被告李XX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马XX拾万元整,当日原告马XX从泰山XX银行取款支付了借款。同年11月12日,被告李XX又向原告马XX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马XX拾万元整。当日原告马XX向被告李XX账户存入人民币90000元。2013年6月18日被告李XX向原告马XX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马XX贰拾万元整。当日原告马XX通过中国XX银行转账人民币180000元给被告李XX。后原告追索未果而涉讼。


审理过程中,原告马XX述称除银行转账外,其余款项均为现金给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马XX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存款回单、两被告夫妻关系证明及原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马XX提供的借条及转款凭证证实原告马XX与被告李XX存在借贷关系,被告李XX未予清偿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清偿本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原告马XX要求被告张XX承担共同清偿一节,因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无证据证明借款债务系被告李XX个人债务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XX有共同清偿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X、张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马XX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500000元。


如被告李XX、张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3020元,合计人民币12420元,由被告李XX、张XX共同负担(原告马XX已预交,被告李XX、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③帐号:20×××88;④汇入银行:泰州市XX;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


审 判 长  李三山


人民陪审员  王亚光


人民陪审员  梁X有



书 记 员  陈XX


  • 2014-10-24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