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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XX与闵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 交通事故
  • (2014)泰海民初字第275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志学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阮XX。


委托代理人李XX,XXX律师。


被告闵XX。


委托代理人陈志学,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XX诉被告闵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阮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阮XX负担。


审 判 长  钱惠彬


代理审判员  龚习琴


人民陪审员  周学海



书 记 员  陈XX


  • 2015-03-12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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