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阮XX。
委托代理人李XX,XXX律师。
被告闵XX。
委托代理人陈志学,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XX诉被告闵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阮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阮XX负担。
审 判 长 钱惠彬
代理审判员 龚习琴
人民陪审员 周学海
书 记 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