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女,1984年3月21日出生,本科文化,公司职员,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
委托代理人李晖,湖南XX东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XX,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新干县。
被告王XX,女,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沈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沈XX已偿还30000元,并重新出具借条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68元,减半收取93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祥考
书 记 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