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东医疗投资泰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南XX(金地花园D-2幢)三层。
法定代表人黄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黄XX。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XX、缪亚林,江苏XX律师。
被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工业园区迎春东XX。
法定代表人张X,董事长。
被告张X。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X,江苏XX律师。
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华东医疗投资泰州有限公司、黄XX与被告江苏XX公司、张X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玲、人民陪审员陈大明、李XX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华东医疗投资泰州有限公司、黄XX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华东医疗投资泰州有限公司、黄XX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华东医疗投资泰州有限公司、黄XX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变更诉讼请求后为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华东医疗投资泰州有限公司、黄XX共同承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蒋 玲
人民陪审员 陈大明
人民陪审员 李XX
书 记 员 钟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