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XX,个体。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北XX律师。
被告:孔XX。
被告:天津市XX。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XX。
法定代表人:于X,董事长。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第三大街8号豪威XX。
负责人:章X,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XX律师。
原告宋XX与被告孔XX、天津市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被告孔XX、天津市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XX撤回对被告孔XX、天津市XX的起诉。
审判员 胡XX
书记员 韩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