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霍XX,男,1971年9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勃,河南XX律师。
被告胡X,男,1982年10月11日生。
被告齐XX,男,1975年8月26日生。
被告安XX公司。
代表人:胡XX,任总经理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九如路北商务外环路西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XX诉被告胡X、齐XX、安XX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霍XX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霍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霍XX负担。
审判员 曹XX
书记员 邓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