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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霍XX诉被告胡X、齐XX、安XX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5)方博民初字第5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勃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霍XX,男,1971年9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勃,河南XX律师。


被告胡X,男,1982年10月11日生。


被告齐XX,男,1975年8月26日生。


被告安XX公司。


代表人:胡XX,任总经理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九如路北商务外环路西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XX诉被告胡X、齐XX、安XX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霍XX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霍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霍XX负担。


审判员  曹XX



书记员  邓XX


  • 2015-05-15
  •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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