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XX。
委托代理人:李国山,安徽XX律师。
被执行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XX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当民二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XX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XX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XX公司给付货款205772元、逾期利息损失10819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61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218元。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XX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XX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XX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XX对以和解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XX自愿以和解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该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若发现被执行人XX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XX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3)当民二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同海
代理审判员 李昭平
代理审判员 费长城
书 记 员 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