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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XX公司与孙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纠纷
  • (2013)繁民一初字第00620号
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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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XX,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法定代表人:孙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X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国山,安徽XX律师。


被告:孙XX,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XX与被告孙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XX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20元,由原告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XX负担。


审判员  滕XX



书记员  任雪莲


  • 2013-04-02
  • 繁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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