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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X与孙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铜民一初字第0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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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阮X,女,汉族,1987年2月16日出生,号。


委托代理人:李国山,安徽XX律师。


被告:孙X,男,汉族,1986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X与被告孙X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法庭调解,被告孙X承诺:一、今后永远不得对原告阮X实施家庭暴力;二、对阮X的父母像对自己父母一样孝顺;三、努力创业,争取财富,用于家庭生活和培养孩子。原告阮X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X撤回对被告孙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阮X负担。


审判员  尹X



书记员  桂X


  • 2014-05-13
  • 铜陵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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