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阮X,女,汉族,1987年2月16日出生,号。
委托代理人:李国山,安徽XX律师。
被告:孙X,男,汉族,1986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X与被告孙X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法庭调解,被告孙X承诺:一、今后永远不得对原告阮X实施家庭暴力;二、对阮X的父母像对自己父母一样孝顺;三、努力创业,争取财富,用于家庭生活和培养孩子。原告阮X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X撤回对被告孙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阮X负担。
审判员 尹X
书记员 桂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