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XX,女,199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代理人:李国山,安徽XX律师。
被告:林XX,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XX诉被告林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XX负担。
审判员 宣X
书记员 叶青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